一、 政府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办公自动化设备
(1)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包括微机、小型机、触控一体机、数据工作站、打印机、扫描仪、UPS、服务器、数据存储设备(含磁盘阵列)、刻录机、显示终端、碎纸机。
(2)复印设备,含速印机、数码(印刷)一体机。
(3)传真设备。
(4)网络设备,含网络安全设备,包括硬件防火墙、物理隔离卡、路由器、交换机、集线器等。
(5)投影机(仪)(含视频展示台)。
(6)数据采集设备,含非专业的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小型数码录音设备等。
(7)GPS定位设备(不含普通家用车载GPS定位设备)。
(8)通讯设备,含对讲机、电话机等。
2.家用电器设备
(1)洗衣设备。
(2)冰箱、冰柜。
(3)电视机。
(4)消毒柜。
(5)光碟机(包含VCD、DVD、超级VCD等)。
3.空气调节设备,包括末端设备、增(除)湿设备、冷(暖)气机、负离子发生器、新风系统等。
4.公务用机动车船
(1)轿车。
(2)客车。
(3)越野车(吉普车)。
(4)卡车。
(5)专用汽车:工程车、警车、工具车、消防车、救护车、垃圾清运车、扫地车、洒水车及其他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专用车辆。
(6)摩托车(批量5万元以上)。
(7)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批量2万元以上)。
(8)公务用船(含巡逻艇等)(单价或批量5万元以上)。
(9)其他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交通工具。
5.办公家具(批量在5万元以上),包括办公(会议)桌椅、学校用课桌椅、宿舍及餐厅家俱、档案柜、档案密集架等。
6.电梯(单价或批量5万元以上),包括客梯(含自动扶梯)、货梯、餐梯等。
7.学生学习、生活用品(批量5万元以上),包括校服、练习本、统一发放的生活用品、用具。
8.木材、水泥、钢材、铝合金(塑钢)门窗、外墙涂料、石材、地砖、外墙面砖、地板、卫生洁具等甲供工程及装饰材料(上述产品亦可直接列入工程总包而非甲供)(批量在10万元以上)。
9.灯饰景观照明设施(批量在5万元以上)。
10.软件(单价2万元或批量5万元以上),包括市场上出售的成套操作系统、数据库、办公自动化、防杀病毒软件以及定制软件。
11.专用设备设施(涉密设备设施除外,单价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
(1)消防设备。
(2)检验检测及监测设备。
(3)印刷照排设备。
(4)警用装备和设备。
(5)实验室设备。
(6)节水节能设备。
(7)专业摄录编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音响设备。
(8)厨房设备。
(9)专用工作服、制服。
(10)园林机械设施。
(11)体育、文艺设施。
(12)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标线设施、交通隔离护栏设施、交通电子监控设施等。
(13)会议系统设备。
(14)医疗设备。
(15)计划生育设备。
(16)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二)工程类:
1.装饰工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绿化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
3.网络建设及系统集成,包括办公智能化、通讯、消防、保安(监控)自动化工程等。
(三)服务类:
1.公务车辆定点加油、保险、维修(定点采购)。
2.公务用纸,包括打印纸、复印纸、油印纸等(定点采购)。
3.印刷,包括文件宣传资料、票据、内部刊物、信封印刷等(每年印刷费用在5万元以上)。
4.市级绿化养护(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
5.药品配送。
二、目录说明
(一)集中采购目录内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5万元以下的(不含15万元),执行《张家港市政府采购实行协议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达到采购限额的仍按集中采购相关规定办理。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金额在10万元(或以上)的货物类采购项目,参照《张家港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1.货物类:50万元以上。
2.服务类:超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和无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
3.工程类: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4]48号)及《关于对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苏财购字[2006]2号)文件规定执行。
应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改变采购方式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得到苏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四)装饰工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市建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管;绿化工程由市园林局负责监管;水利工程由市水利局负责监管;交通工程由市交通局负责监管。上述工程项目全部纳入市建筑有形市场公开操作。
(五)药品配送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市监察局、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进行监督。
(六)对办公自动化设备(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除外)、家用电器设备、空调设备仍实行限额内定点采购,限额标准为1万元(含1万元)。对办公自动化设备中非专业的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以及空气调节设备中的家用空调(不包括家用中央空调)亦可视作家用电器到家电定点供应商处选购。
为基本保证采购单位能采购到低于市场平均价的通用标准产品,采购单位在向定点供应商询价的基础上,如定点供应商所报最低价格仍高于采购单位能自行采购到的相同产品及售后服务报价,由采购单位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允许采购单位自行采购。
(七)除实行定点采购的货物外,采购起点金额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采购单位均可自行采购。
(八)已经由上级代行采购的货物不再由本级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九)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与服务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实施。对于 “专用设备设施”产品采购,因采购项目的专业性,如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确有困难,在履行一定报批手续后,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操作。
(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指“政府采购目录”所明确的单价或批量达到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等需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金额界限(有单独规定的除外)。
2.各预算单位使用含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1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同为政府采购的重要组织形式,均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政策制度规定。
3.政府采购金额的计算按以下方法掌握:
(1)全部由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以预算额为标准。
(2)配套资金采购项目和多渠道筹资的采购项目,其中只要含有财政性资金的,以采购项目总投资为标准。
(3)重复采购项目以年度内本单位的采购总量为标准。
(4)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含货物、工程或服务两个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十一)镇级机关事业单位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类项目,一次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的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十二)对于不在政府采购目录内、但采购单位又申请进行政府集中采购,或根据需要应进行试点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原则上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实施。
(十三)采购单位采购相同类别的产品(货物),采购间隔时间原则上应达到三个月以上(紧急采购除外)。
(十四)各采购单位产品采购计划应及早编制,尤其是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采购项目更需及早落实,保证留有足够的时间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十五)驻张家港市的相关条线直属单位参照本《目录》执行。
(十六)本《目录》由张家港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七)本《目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