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成陵管理委员会,自治区条管部门驻我市单位,市本级各部门、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8-2009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的采购行为。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必须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本部门、本系统或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或不具备批量特征的采购项目,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由部门或单位按规定程序自行组织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分通用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制度,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由我局另行发文。各采购单位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非中标产品,如有特殊情况,需报经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另行组织采购。
五、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
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程序。通过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市有关工程招标采购的规定;实行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和市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
各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招标或非招标工程类项目,均应当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七、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和支付。预算内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预算外资金按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自筹资金按单位填报的“采购单位自行支付采购资金承诺函”,由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直接支付供应商。
八、对环保节能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等采购项目,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优先安排采购预算,按照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实行优先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项目涉及环保节能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必须对相关投标人及投标产品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等作出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
九、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的规定,为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和售后服务要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自治区和市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
十、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或未按要求编报的,财政部门不予下达年度部门预算;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履行采购程序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采购资金;对应编未编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凡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规定了政府采购的范围,是各预算单位编制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在年度执行中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依据。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市财政局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规避政府采购管理、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
十二、年度执行中,《目录》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发文。
十三、各旗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目录》制定本地区的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