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欺诈 法律的真空地带
篡改书面证据、提供虚假证书、伪造公司印章……北京某法院近日对百起民事案件抽样分析,发现超过两成的案件存在诉讼欺诈行为。春节将至,讨薪、民间借贷、企业清理债权债务等诸多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将成为诉讼热点,也往往是诉讼欺诈行为的高发区
所谓诉讼欺诈,就是行为人在民事诉讼中作虚假的陈述、提出虚假的证据或者串通证人提供伪造的证据,使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物或逃避债务的行为。这种披着法律程序“合法”外衣的行为,曾被学者称为“现代版的蛇吞象”。其主要手段包括: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 乔学慧
手段 伪造签名、公章
伪造签名、公章是诉讼欺诈最常见的手段之一。冯某因劳务公司一直拖欠其工资只好辞职,辞职时从公司拿到一张欠条。后冯某起诉公司支付报酬。开庭审理时冯某提交了欠条。但公司也出示了一张欠条,欠条下多出来的一行字“工资均已结清”,还有冯某的签名。后经鉴定,签名系用扫描、临摹技术伪造的。
手段 利用原有公章套打新内容
在盖有公章的空白文件上套打新内容是诉讼欺诈的常见手段之一。去年12月,周某起诉北京某防水公司支付代理费。周某称他与防水公司之间签有委托融资协议,他依约定完成了工作,但是防水公司没有给付代理费,只是给自己打了两张借条,一张写有欠80万元,另一张写有欠48万元。两张借条是经过裁剪的甚至还留有毛边的A4纸,下面盖有防水公司的公章,但公章与任何字迹没有重合之处。后经查实,周某当时代理融资时曾持有盖有防水公司印章的公文笺,此证据系周某伪造。
手段 串通他人虚构法律关系
串通他人虚构法律关系侵害其他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利益是诉讼欺诈的又一种常见手段。潘某去世后,王某以潘某生前欠自己11万元为由,将潘某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该笔借款。庭审中,潘某的妻子称丈夫生前确实向王某借钱,后来由潘某的弟弟陆续偿还,目前还有11万元未还。而潘某弟弟称从未向王某还过钱,也不知道有该笔借款,还称哥哥去世后,家族内部达成协议,哥哥名下企业由他继承,债权债务也由他承担。法庭经审理查明,是王某串通了潘某的妻子企图谋取潘某弟弟的财产。
手段 非法骗取法律文书
主要是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仲裁委员会、公证处、鉴定机构等部门的法律文书,在诉讼中当作证据材料提供给法院以获取对自己有利的判决。如李某与丈夫郭某离婚时,共有房产未作分割。后郭某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产。庭审中,李某出示了一份公证书,内容为双方协议共有房产归李某所有。后经查询公证机关的底档,李某提交的这份协议书上郭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而且留存在公证机关的郭某身份证复印件与其本人的真实身份证出入较大,显系伪造。
立法缺失
惩罚行骗者大多“不疼不痒”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特别针对诉讼欺诈行为的惩罚。散见的几个条款彼此孤立无援,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民事审判实践中,有诉讼欺诈行为的当事人,一般只承担败诉的后果,即使确切查明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等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大都也是按照民事诉讼法“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执行。即“对个人处罚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处罚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而强制措施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而不是制裁和惩罚的手段;即使将这种强制措施视为制裁,其严厉程度也远远不够。
刑法中的“伪证罪”,只是针对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的伪证行为,不包括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伪造证据的行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仅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当事人自己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并不构成此罪。
根据以上法律条文的规定,诉讼欺诈违法成本过低使得不法人员乐此不疲。立法的先天不足造成了诉讼欺诈现象大量存在而得不到有效遏制。得手的骗者窃喜,受害者有苦难言;失手的骗者大多是骗了白骗,毫发未损,偶有被惩罚者,也是不疼不痒,很难伤其筋骨。
司法无奈
蓄意“陷阱”加重法官办案风险
诉讼欺诈不仅为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民事案件设置了障碍,也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在审判实践中,很多存疑证据是无法通过现有的技术手段鉴定出真伪的,由于不法人员伪造证据时都是经过蓄意准备,这更是给司法鉴定带来了极大难度。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下,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推倒对方的证据,只能承担败诉的风险。而法官在依职权调查时,当穷尽各种手段仍无法确凿认定存疑证据的真伪时,法官无法回避,必须要对证据进行取舍,而这种“取舍”要受到现有司法制度和人类认知能力的限制,也会因法官个人知识背景和结构的不同、对法律的理解不同而出现差异。一方面,诉讼欺诈严重侵害了无辜当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在“发回、改判率”仍是衡量一个法官办案质量的重要指标时,因对存疑证据的理解差异造成的二审改判便成了一审法官必须要承担的风险。
各方建议
对于当前诉讼欺诈泛滥的情况,法律界人士以及司法机关,一直在想方设法积极应对:
“诉讼欺诈”有望成专项罪名
由于立法的缺失,各地对诉讼欺诈的处理各有不同。有的倾向于按照诈骗罪处理,有的主张在刑法中设立“诉讼欺诈罪”罪名。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宋朝武认为,很多国家的法律目前都已经明确了恶意诉讼的概念,并进行了专门的规定,甚至某些国家已经将恶意诉讼行为视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领域的恶意诉讼行为同样破坏了国家司法制度,情形严重的应该予以严厉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立法机关对诉讼欺诈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如何处罚等情况加以明晰,统一司法标准,加大对诉讼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
涉嫌欺诈赢官司法院将启动再审
目前,北京部分法院已开始建立对利害关系人的案情通报与追加制度,健全案外受害人的申诉制度等方法,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同时,对于靠蒙骗法院获取不义之财的案件,法院将启动再审程序,废除原生效判决书和调解书。具体为:如果案外人认为生效判决书、调解书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在得知情况后两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将及时启动再审程序查明事实,废除原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管好印章慎签名加强自我保护
单位要加强防范,在日常工作中保管好印章、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等重要凭证,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当事人也应加强对合同法、票据法和其他行业知识的学习,在日常经济交往中,不存侥幸心理,不随便出借证件,严格履行各项手续制度,留下签名时提高警惕。一旦遭遇诉讼欺诈,应及时主动向法院反映情况,并尽量搜索相关证据协助法院查明事实。 (本文来源:北京日报 )
来源: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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