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 励 政 策
1、奖励对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不含有偿服务的招商中介组织),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方法引进本县行政区域以外的客商来本县投资成功的,对引资者以实际到位资金按比例实行一次性奖励。
2、奖励起点:引进外来投资规模外资5万美元,内资100万元人民币。
3、奖励标准:引进工业、高科技、农业开发和农产品加工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奖励;引进其他行业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6‰奖励。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按正式合同确定金额的3‰奖励,但其所占股本一般不得超过总投资的25%。对引进县外贷款,利息不高于当地金融机构同期利息、使用期限在两年以上者,按实际引进额的3‰奖励。引进县外无偿捐助资金者,按实际引进额的3%奖励。
人才优惠政策
1、我县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必须是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办理调入手续或予以特聘。
2、企业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其配偶符合我县事业单位用人条件,可聘请到财政全供的事业单位工作。
3、对贡献特别突出、效果特别显著的人才,优先推荐评选省级以上优秀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4、引进的工商企业特殊人才,不受单位性质、编制和职称结构的限制,由引进单位按人才层次为其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住房或一次性补助不少于10万元的安家费。
5、暂不迁入户口的引进人才,由人事部门发给“特聘工作证”,公安部门据此办理“暂住证”,免收管理费。
财政优惠政策
1、投资兴办工业企业,耕地占用税由同级财政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的40%的奖励。
2、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大小,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不同比例的奖励;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奖励30%,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奖励40%,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属高新技术项目由同级财政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5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第6-10年给予40%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至2亿元的工业项目,8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第9-10年给予60%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10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
4、投资开发土地,在新增土地上从事农业的,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实际缴纳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及其附加同等数额的奖励,第4-10年给予40%的奖励。
5、投资基础设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公益项目的,投用后,5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投建单位实际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
6、投资工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外来投资企业,用实际利润进行再投资的,其追加投资部分视同外来投资,享受上述财政优惠政策。
土地优惠政策
1、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业项目,3年内免缴租金。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去征地中给予农民补偿外,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新建工业项目、大型农产品项目,每亩2.5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大型农产品项目,每亩1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大型农产品项目,免收费用。
3、投资兴办旅游业以及开发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按当地农民承包土地方式用地,政府依法确权登记,使用期限一般为30年,最长可达50年。
4、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的,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以BOT、TOT方式合作投资上述项目的,按合作时间提供划拨用地。
来源: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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