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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人民政府投资优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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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乐至县 优惠 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促进和规范招商引资工作,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推动乐至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乐至实际,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乐至县辖区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乐至县辖区内,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投资下列重点产业企业:(一)棉纺织企业;(二)其他工业门类生产性企业;(三)农副产品加工和种、养殖企业;(四)商贸流通及旅游企业;(五)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及营运的企业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投资者可以以企业或个人名义来我县投资,依法成立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在我县可选择以下投资方式:

    (一)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的企业;

    (二)开展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及补偿贸易等业务;

    (三)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参股经营县内现有企业;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二章   财政扶持办法

    第四条  对投资者在我县新办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棉纺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第一至五年按100%作为扶持资金补助企业。

    第五条  对投资者在我县新办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它工业门类生产性企业和农副产品加工及种、养殖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第一至三年按100%,第四至五年按50%作为扶持资金补助企业。

    第六条  对投资者在我县新办商贸流通和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及营运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第一至二年按100%,第三至五年按50%,作为扶持资金补助企业。

    第七条  根据企业投资规模,实际发生的银行信贷以及对县财政的贡献程度,由县政府按照“一事一议”,适当贴息。

    第八条  投资者新办棉纺企业,从投产年度起,5年内全额返还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县级地方留成部分。新办其它工业门类生产性企业和农副产品加工及种、养殖企 业,从投产年度起3年内全额返还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县级地方留成部分。投资者兴办商贸流通和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及营运企业,从经营年度起,2年内 全额返还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县级地方留成部分,扶持企业发展。

    第九条  国家有明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以上财、税优惠政策,除按国家有关减免税规定,报税务机关审核执行外,其余由税务部门按税收政策法规征收入库后,由县级财政按实际入库的相应比例安排支 出,扶持企业,其中县财政扶持金额的20%可专项用作奖励基金,对企业法人、技术人员及员工进行奖励。上述财政各项扶持款项形成的固定资产,不作为国有资 产。
   
    第三章  用地优惠办法

    第十一条  投资者须通过招拍挂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享受下列优惠: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可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二)以招拍挂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土地使用权有效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投资、作价入股、继承和赠与,使用期满后用地者可按政策优先续期。

    第十二条  投资者新建的工业项目,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工业布局规划,主要向工业集中发展区集中。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工业投资项目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可实行协议出让,出让期限最高为50年。

    第十四条  在乐至县境内投资的工业项目或投资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其协议供地价格,按国土资发[2006]307号文件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进行招拍卖。如确需在乐至境内其它区域投资的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由产值和税收受益乡镇承担。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兴办企业,按规定依法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入库后,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部分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  规费优惠办法

   
第十六条  涉及投资工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照《四川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未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 单位不得新增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属行政性收费的,只能收取工本费。事业性规费按下列标准:属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规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属自收 自支事业单位规费,按最低限减半收取;若没有幅度的,按标准减半收取或协商收取。其他门类企业适度优惠,协商收取或《协议》确定。

    第十七条  属中介机构收费,由乐至县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中介机构,按收费标准的低限减半收取或协商收取。

    第十八条  对来我县投资的企业所需水、煤、电、气、通讯设施的安装等,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第十九条  投资于生产性项目的,其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业主自行安排使用于项目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投资于非生产性项目的,减半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按政策办理。

    第五章  投资审批办法

    第二十条  实行投资项目立项备案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批的外,投资项目立项实行登记备案制并免费办理立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放宽登记注册条件。对兴办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条件,取消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项目外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二条  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投资者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其注册资金在3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的,经载明即可申办设立。

    第二十三条  凡在我县新办工业生产企业,涉及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验资或产权登记等,投资者只付办证工本费,中介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

    第二十四条  放宽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限制。鼓励、支持规模较大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企业集团向上级工商部门申请冠省名、市名或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除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的以外,投资者凭相关场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即可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除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国家限制的品种和行业外,取消核准登记 前的场地检查制度,改为企业承诺和登记注册后的回访制度。

    第六章  服务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正常经营,对侵害投资企业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法从严查处。

    第二十六条  对我县重点投资企业实行县级领导定点联系制度,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及时协调和帮助企业解决有关问题。严格控制对我县投资企业的各种评比检查,县直部门确需 按法规到企业检查,必须向联系该企业的县级领导报告,并提前3天告之企业。不得擅自查封企业财产和帐务,依法查封企业财产和帐务,必须事前向县委、县政府 分管或联系领导报告。严格控制到我县投资企业参观、考察、走访等活动。对来我县投资者住所及兴办的宾馆、饭店、娱乐场所,除涉嫌违法犯罪活动及各类安全隐 患外,不得随意检查。

    第二十七条  外来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代理人,在我县工作期间,可自愿免费在企业所在地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城镇户口。企业外来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子女,转入我县各类学校就读,可自由选择转入学校,并免缴转学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要提前介入来我县的投资企业,积极主动参与项目论证,对可行性项目积极给予资金支持和浮动利率优惠。

    第二十九条  对来我县投资者实行优质高效的“一站式”服务,凡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由招商引资责任单位或行业主管局牵头,县招商局协助,相关部门配合,联合勘查审定,一次性审批、一次性收费、一次性审结,尽力减轻外来投资者的办事环节工作负担。

    第三十条  仲裁、公证、律师等法律服务机构,评估、验资、咨询、职业介绍、人才交流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应为投资者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十一条  县监察局对本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及投资服务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受理和协调处理外来投资者对有关部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及工作和服务质量问题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执行;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有交叉规定的,按优惠政策高限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上亿元,对乐至县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重大工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和投资于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大、且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经县政府批准,在财政、土地、规费等方面给予投资者更大的优惠。

    第三十四条  项目投资1年后,按照《乐至县外来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兑现办法》兑现投资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在我县投资的客商及其企业或项目,凡按“一企一策”以政府纪要或其它书面形式承诺有各项优惠的,继续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乐至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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