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我区外向型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此优惠政策。
第一条 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国内外各类企业、各类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潘集区投资的企业和项目(不包括国家投资的大型煤矿、电力等企业)。
第二条 凡批准进入我区的新办企业,从项目立项到注册开业,均由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协助项目单位开展商务谈判。
第三条 区政府依法保护投资者的财产、人身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来我区投资兴业者,可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优惠政策。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以项目定政策的办法,由投资者与我区共同协商确定优惠政策。
第四条 凡投资旅游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优质高效农业、新产品开发及技改项目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留区部分所得税,实行第一年至第五年先征收后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六年至年十年先征收后减半奖励给企业。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留区部分所得税,实行第一年至第三年先征收后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四年至六年先征收后减半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 在我区投资新建生产型企业,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经营期十年以上的,按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实行第一年至第五年先征收后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六年至第十年先征收后减半奖励给企业。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按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实行第一年至第三年先征收后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四年至第六年先征收后减半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 在我区投资新建的生产型企业,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经营期十年以上的,按其上缴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实行第一年至第五年先征收后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六年至第十年先征收后减半奖励给企业。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实行第一年至第三年先征收后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四年至第六年先征收后减半奖励给企业。
第七条 在我区投资新建生产型产品出口创汇企业,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除享受第五条、第六条优惠政策外,可以再延续3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先征收后减半奖励政策。
第八条 投资企业在我区内自建、购置的工业厂房、办公用房,前5年所交纳的房产税先征收后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九条 投资企业从获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土地使用税前5年先征收后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十条 投资者在我区新建的各类企业,以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区政府负责为投资企业提供围墙以外的道路、供电、通信等配套设施。
第十一条 非生产性企业,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享受其所缴增值税或营业税留区部分由区财政全额奖励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投资企业依法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有效使用期内,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三条 对国家规定的各项费用,统一挂牌征收。
第十四条 严禁向企业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区政府设立举报电话(4970099),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区政府强化对重点投资项目的全程跟踪服务,实行领导联系责任制,及时协调和解决投资者在建设、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
来源: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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