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优惠政策
1、口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3年内免缴租金。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去征地中给予农民补偿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新建工业项目、大型农产品项目,每亩3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大型农产品项目,每亩2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大型农产品项目,每亩o.5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大型农产品项目,免收费用。
3、投资兴办生态旅游业以及开发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按当地农民承包土地方式用地,政府依法确权登记,使用期限一般为30年,最长可达50年。
4、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的,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以BOT、TOT方式合作投资上述项目的,按合作时间提供划拨用地。
5、世界500强企业或国际跨国公司在本市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在生产经营期限内,建设用地无偿划拨使用50年。
二、税费优惠政策
1、对设在我市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经批准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凡投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批准 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开办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的登记注册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在我市开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其注册登记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25%收取。
3、国内500强工业企业或驻香港中资机构参与我市工业企业资产重组的,被重组的企业资产可以采取无偿划拨的方式交由重组方使用。
4、新投资工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的,自投产之日起30日内,在我市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免费刊登或播发广告5次。
三、财政优惠政策
1、投资兴办工业企业,耕地占用税由同级财政给予地方 留成部分的30%的奖励。
2、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不同比例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30%,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奖励40%,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属高新技术项目由同级财政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5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第6—10年给予40%的奖励;2亿元至5亿元的,8年内给予缴纳所得税同等数额的奖励,第9—10年给予60%的奖励;5亿元以上的,10年内给予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
4、投资开发土地从事农业的,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实际缴纳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及其附加同等数额的奖励,第4—10年给予40%的奖励。
5、投资基础设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公益项目的,5年自由同级财政给予投建单位实际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
6、投资工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外来投资企业,用实现利润进行再投资的,其追加投资部分视同外来投资,享受上述财政优惠政策。
四、人才优惠政策
1、对贡献特别突出的人才,企业按实现利润的15%予以(利润以20万元起步计算),并优先推荐评选省级以上优秀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2、引进的特殊人才,不受单位性质、编制和职称结构比例的限制,并由引进人才的单位按人才层次为其提供一套不小于100平方米住房或一次性补助不少于10万元的安家费。
3、暂不迁入户口的引进人才,由县以上人事部门发给“特聘工作证”,公安部门据此办理“暂住证”,免收管理费。
五、开发区优惠政策
1、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2、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八年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产品出口企业,按第2项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接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先进技术企业按第2项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免征地方所得税。经批准免缴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
六、奖励政策
1、奖励对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不合有偿服务的中介组织),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方式引进本市以外的客商来本市投资成功的,对引资者以实际到位资金按比例实行一次性奖励。
2、奖励起点:引进外来投资规模外资10万美元,内资100万元人民币。
3、奖励标准:引进工业、高科技、农业开发和农产品加工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千分之八奖励;引进其他行业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千分之四奖励。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按正式合同确定金额的千分之三奖励,但其所占股本一般不得超过总投资的25%;对引进市外贷款,利息不高于当地金融机构同期利息、使用期限在二年以上者,按实际引进额的千分之三奖励;引进市外无偿捐助资金者,按实际引进额的3%奖励。
七、服务承诺
1、一站式服务制度。简化外来投资审批程序,实行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资料完备的,在行政服务中心一次性办结相关手续。
2、外来投资企业收费监督卡制度。统一印制、发放外来投资企业收费监督卡,按所列收费项目收费,凡未列入收费监督卡的收费项目,不得向企业收取,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3、收费统收统缴制度。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到外来投资企业收费,应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外来投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一站式服务大厅缴纳。
4、对外来投资企业检查申报制度。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检查外,未经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其他职能部门不得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对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有关部门给予免检。
5、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制度。外来投资企业的各类投诉由市外商投诉中心统一受理。除进入司法程序外,所有投诉在7日内办结。
6、对外来投资企业依法保护制度。对敲诈勒索、强行施工、强买强卖、强行装卸、强揽强包等干扰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