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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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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投资 政策)
  

  外商投资国家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按国家规定减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的三年内,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事投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一律免交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牧业、林业外商投资企业,按上述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在以后十年内按应纳税额减征15一30%的企业所得税。

  经省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确认的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省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确认的先进技术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经国家税务部门批准,可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按一定比例返还。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和参股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国税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并由同级财政返还地方所得部分的30%;再投资兴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核准可全额返还其再投资部分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农、林、渔、牧业、能源、交通、通讯、市政公共服务项目和风景区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的项目,在核定的退税投资额内,以货币方式采购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可按规定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以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按有关规定抵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经批准外商投资兴办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或投资高科技(由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产业项目用地可按成本价供应;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可优先有偿获得道路两侧土地开发地块的使用权;投资规模大或投入产出比特别大的工业项目 可采取“一事一议” 给予土地供应上特别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来源:中国招商投资网 责任编辑:w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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