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外商在我县投资,除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制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如下优惠:
土地优惠政策
1、 外商租赁行政划拨土地或闲置土地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租赁地在县城城市规划区外的,从兴办之日起10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租赁地在县城城市规划区内的,从兴办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2、 投资200万元以上,利用荒山、荒地兴办开发性农业、林业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除补偿农民的费用外,可以无偿提供土地给投资者使用,但不得用于抵押、转让、转租,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3、 外商依法兼并或收购我县企业,报县政府批准,免交场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费。
4、 外商征用土地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土地费用可享受下列优惠:
① 属于本县财政的土地出让金减半征收。
② 县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除。
③ 若企业同意延期获得土地使用证,除应支付给农民的土地征收、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等费用需一次性支付外,其余费用可同期摆欠。
④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其土地出让金可以免除。
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为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地方所得税前2年全免,后3年减半征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延长3年减半期。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其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
行政事业规费优惠政策
1、 经营期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投资之日起,属生产型的,本县财政的行政事业规费免缴5年,非生产型的免缴3年。
2、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审批手续其费用按下列标准收取:
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商标变更等有关手续按规定标准仅收取向省、市缴纳的部分。建设部门办理报建手续,仅收取向省、市缴纳部分,服务性收费一律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40%收取。 电费、水费按当地企业同等标准收取,企业不要求供电、供水单位进行管网改造的,供电、供水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管网改造费用;电国贴费按分期缴纳方式支付,首期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60%收取,其余40%在企业产生效益后的首年度支付。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有关劳动用工手续,除工本费外免收一切费用。公安、环保、卫生、劳动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国土、税务、房产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律只收办证工本费。
财政奖励政策
1、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当年投资、当年投产的,企业当年缴纳税收的地方入库部分予以全额奖励返还。
2、 对于新建的年纳税额超过100万元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县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鼓励企业发展生产。自投产之年起前2年按该企业年入库地方税收的50%计奖,后3年按当年入库地方税收比上年度增加部分的50%计奖。
来源:中国招商投资网 责任编辑:w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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