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 账户: 密码: >>视频商会 自助建站区
温州模式  |  温州商帮  |  政府招商  |  诚信联盟  |  供求大全  |  法律维权  |  财经纵横  |  管理之道  |  礼仪社交
温州商会  |  温州品牌  |  走进温州  |  商户家园  |  库存特价  |  商经新闻  |  招标采购  |  创业天地  |  衣食住行
当前位置:首页 > 7政府招商 > 投资政策 > 正文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http://www.88088.com   中国温州商会网
浏览方式 [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关键词:高新技术 条件 办法 认定 开发区 产业 国家 企业 技术)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国家科委  一九九一年三月)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政策规定,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市科委)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管理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开发区办公室在人民政府领导和省、市科委指导监督下,具体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认定事宜。

  第四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委发布。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点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有十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七)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性相关贸易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九)企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第六条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须向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开发区办公室核定后,由省、市科委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七条  开发区办公室应定期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国家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各项政策规定。

  第八条  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五年以内,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营业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经开发区办公室审批,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十条  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开发区办公室核定,可转成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替代原由国家科委颁布的《关于高技术、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的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各省、市科委应就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原有实施细则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应依据本办法修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实施。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国家科委  一九九一年三月)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政策规定,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市科委)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管理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开发区办公室在人民政府领导和省、市科委指导监督下,具体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认定事宜。

  第四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委发布。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点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有十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七)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性相关贸易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九)企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第六条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须向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开发区办公室核定后,由省、市科委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七条  开发区办公室应定期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国家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各项政策规定。

  第八条  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五年以内,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营业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经开发区办公室审批,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十条  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开发区办公室核定,可转成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替代原由国家科委颁布的《关于高技术、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的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各省、市科委应就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原有实施细则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应依据本办法修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实施。

 


 

来源:湖北招商平台 责任编辑:wmx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 关 链 接
·工信部采购“绿坝”有行政垄断之嫌
·反对公车宝马化不如规范公车采购制度
·关键是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关于办理CA认证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政策功能实施应把好“四关”抓落实
·我国调整装备制造业设备进口税收政策
·国土资源部发布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
·三部委出台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相 关 评 论     >>全部评论
  发 表 评 论
用户名: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热点招商
日本脱糖电饭煲
富氢电解水元素杯
医用级别不锈钢筷
 
商务资讯
休闲生活
 温州商会会员团购中心
     
  COPYRIGHT © 2000-2013 中国温州商会网 版权所有 保留所有权  
国内客服电话:400-822-8182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0408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