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文化部了解到,为规范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管理,日前文化部出台《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针对部分文化产业园区以文化产业的名义进行商业开发的行为,办法明确规定:“园区内非文化类商业及其他配套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建设面积的20%”。
根据办法,今后将由文化部负责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并负责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指导和监督。
办法规定,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每两年申报、命名一次,每次命名不超过两个。此外,原则上每个省级行政区内园区总量不超过两个。
园区内除了有相关面积要求外,还需达到“已经聚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60%以上”等条件。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适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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