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万余元的欠款,讨要14年未果,李某把刘某起诉到法院讨要。12月20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法院认为李某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其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刘某曾经经营一家纸箱厂,先后向李某购买了合计1万余元的纸张。但刘某未能及时结账,而是于1995年7月2日给李某打下欠条一张。此后李某每 年春节前都找刘某结算,但刘某总以经济紧张为由拒绝给付,该欠款拖欠至今。而刘某辩称其与李某之间是合伙关系,双方已经清算终结,不存在欠款关系,而且从 李某提供的欠条上标注的时间已长达14年,已经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刘某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某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从1992年开始给刘某经营的纸箱厂送纸,1995年7月刘 某 给 李 某 出 据 了10718.09元的欠条一张,并在1998年又复写了一份。2009年3月6日,李某相跟着同村的两人与其聘请的律师孙某一同去向刘某索要欠款,但刘 某未付款,也不同意支付该款。在查明以上事实的基础上,法院认为李某提供证据只能证明在2009年向刘某主张过权利,并不能证明刘某已承诺还款。且李某未 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的情形存在。故刘某以李某起诉已超过二年的保护期的抗辩理由成立,对李某主张的权利不予保护,对李某的主张不予支 持,依照相关法律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山西新闻网 责任编辑:山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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