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监督处
负责对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市检察院办理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案件。
二、公诉处
负责对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的指导;负责县处级以上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起诉的审批工作。
三、二审监督处
负责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案件的审查和出庭工作;负责市人民检察院第一、二分院按上诉程序提出抗诉案件的审查和出庭工作;负责市人民检察院和第一、二分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抗诉案件的审查和出庭工作。
四、反贪污贿赂局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市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跨地区的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以及个案协查工作。
五、反渎职侵权局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市性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跨地区重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以及个案协查工作。
六、监所检察处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对超期羁押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发生在监管场所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案件的侦查工作。
七、民事行政检察处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指导;对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或提请抗诉;负责在办案中发现的民事、行政审判人员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犯罪线索的初查。
八、控告申诉检察处(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举报和刑事赔偿工作的指导;受理公民的检举、控告、申诉;依法查办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和初查;负责有关刑事赔偿工作。
九、职务犯罪预防处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指导;研究分析全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十、检察技术处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检察技术工作的指导;对有关案件进行现场勘验,对有关物证进行检验、鉴定或重新鉴定;负责全市检察系统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建设、管理、维护和技术培训工作。
十一、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调研工作的指导;负责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在本市的执行情况;承办有关检察工作法案的起草工作;负责本市检察工作的法制建设的调研、规划;承办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工作的指导;负责市检察院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特邀监督员工作。
十三、监察处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监察工作的指导;检查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在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受理对检察人员的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查办检察人员的违纪案件;受理检察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十四、驻天津港保税区检察室
负责查处发生在天津港保税区范围内的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负责本市及外地区检察机关查办的涉及保税区内案件的协查工作;负责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工作;负责保税区范围内的控告申诉举报工作。
十五、驻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检察室
负责查处发生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负责本市及外地区检察机关查办的涉及产业园区内案件的协查工作;负责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工作;负责产业园区内的控告申诉举报工作。
十六、法警总队
组织实施全系统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协调和统一指挥跨区域的重大警务活动和处置突发事件;负责送达法律文书和有关信件;依法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来源: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网 责任编辑: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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