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
账户: 密码:
视频商会 自助建站区
| 温州模式 | 温州商帮 | 政府招商 | 诚信联盟 | 供求大全 | 法律维权 | 财经纵横 | 管理之道 | 礼仪社交 |
| 温州商会 | 温州品牌 | 走进温州 | 商户家园 | 库存特价 | 商经新闻 | 招标采购 | 创业天地 | 衣食住行 |
首 页 视频招商 招商引资 企业视频 天下温州人 房产商城 商人论坛 会长博客 专家视角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招商 > 投资政策 > 正文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热点招商
更多致富商机>>>
栏目推荐

相关连接
 
·房价创新高 调控政策未触及3大核
·国务院部署八项措施稳定市场 严
·阜阳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临泉县投资优惠政策
·乐至县人民政府投资优惠办法
·潘集区投资优惠政策
·天津港保税区投资有新规
·颍州工业园投资优惠政策
·颍东区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优惠政
·阜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颍东区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优惠政
·无为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庐江县投资优惠政策
·巢湖本级工业招商优惠政策
·和县投资优惠政策
·舒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马耳他投资优惠政策
·金寨县工业园招商优惠政策
·福建省港口优惠政策
·安徽省投资兴办企业优惠政策
·池州经济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
·宣城投资优惠政策
·宁国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武隆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安徽省旅游业发展优惠政策出台
·王岗镇招商投资优惠政策
·湖州市出台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
·定远县招商优惠政策
·定远县工业园区投资优惠政策
·南谯工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城东工业园区投资优惠政策
·滁州经开区投资优惠政策
·南阳经济开发区相关优惠政策
·南昌投资优惠政策
·望城县投资优惠政策
·肥西桃花工业园优惠政策
·吴波的融资经验
·石家庄投资优惠政策
·杭州投资能源等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西部矿业优惠政策多
http://www.88088.com 2007-11-29   中国温州商会网
 浏览方式 [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关键词:管理办法 暂行 投资项目 外商 项目 核准 发展 改革 国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四条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
    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五条 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第六条 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五)省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省级或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第四章 核准程序

    第七条 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报送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办理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项目申请人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第十五条 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土地、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对项目申请人执行项目情况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变更及其核准

    第十八条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地方核准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祖国大陆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9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来源: 责任编辑:lzy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 关 链 接
·房价创新高 调控政策未触及3大核
·国务院部署八项措施稳定市场 严
·阜阳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临泉县投资优惠政策
·乐至县人民政府投资优惠办法
·潘集区投资优惠政策
·天津港保税区投资有新规
·颍州工业园投资优惠政策

相 关 评 论     >>全部评论
  发 表 评 论
用户名: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COPYRIGHT © 2000-2008 中国温州商会网 版权所有 保留所有权  
传 真:64459519 联系电话(总机):010-64451486 国内客服电话:400-650-7711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0408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