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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启世贸采购市场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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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国际 项目 看台)
  

  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我国将在今年年底启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The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简称GPA)的谈判。一般情况下,由《政府采购协定》规制的政府采购市场额度占每个缔约方国内生产总值约15%,这对于中国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进军海外市场的新机遇。

  政府采购市场商机无限

  政府采购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涉及面非常广泛,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工程等多个领域。这一市场已经在西方存在了200多年。

  据中央财经大学政府采购与公共工程研究中心主任曹富国教授介绍,政府市场是与普通私人市场相对应的一个新兴市场领域。政府采购市场有以下明显特征:采购者是一个公共组织及受其控制或影响的其他组织,包括政府部门、国际组织、国有企业,甚至获有政府特许的私人企业等;一般由公共预算控制;是典型的组织采购行为;采购分为消费性采购和投资性采购两种,也可以分为民用采购和军事采购。

  政府采购市场是一个庞大的消费市场。根据经合组织的一项研究,1998年经合组织国家各级政府的采购(消费性和投资性支出)占GDP的19.96% ,非经合组织国家的比例为14.48%。

  长期以来,政府采购一直被排除在世贸组织体系范围之外,不适用货物贸易规则和服务贸易规则。这是由于政府采购的特殊性,特别是各国和地区都希望通过政府采购来扶持本国和地区的产业或满足本国和地区的就业、税收,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国际贸易自由化只限于私人消费市场。然而到了上个世纪70年代,随着凯恩斯经济学盛行,各国和地区政府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政府开支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的数量因之急剧上升。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政府研究所所长于安教授解释说,当时关贸总协定的货物贸易在私人消费领域的自由化程度已经相当高,与此同时,政府采购的货物贸易非自由化比例也很高,所以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始寻求这部分贸易的自由化。此时,经合组织国家和欧共体也将政府采购市场的自由化进程与自身内部市场建设联系在一起。上世纪70年代末期,经合组织国家首先提出应当开放各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并于东京回合谈判中达成了一个守则,成为法律上的标志性事件。

  1979年时,GPA的适用范围只涉及货物采购。同时,门槛金额在东京回合谈判中是一个争议焦点,不同参加方提出的采购金额各不相同:越低的门槛金额意味着涵盖在适用范围内的合同越多,门槛金额越高则涵盖的范围越小,这对不同当事方采购市场开放程度的大小产生了直接影响。

  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新协定。该协定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原协定的适用范围,将工程和服务纳入其中。不过,这种界定适用范围的方法不是在全体参加方内实行,而是在国与国之间,甚至有时是实体与实体之间实行,并且在某种情况下适用不同门槛金额。虽然GPA 的正文部分是不可谈判的,但是主体覆盖范围与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覆盖范围却不是由GPA宽泛的文本所定义的,而是由各方谈判达成的详细附件所列举的。这是GPA作为诸边协定,不同于多边协定的显著特点。

  对参加方的政府而言,由于引入国外供应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的价值和减轻财政负担,也可以提高行业竞争力,并增强透明度、避免腐败。

  对GPA参加方的供应商而言,GPA规制的政府采购市场是一个更大和更规范的市场,有更容易发现的商业机会,交易关系更加规范,支付也更加有保障。如果能在国际竞争中中标的话,所得的利润相当丰厚,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形象的提升。不过也应当看到,供应商可能面临比较高的投标成本,其他缔约方的法律文件、公共政策和招标文件理解起来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经验。

  如何开启政府采购市场大门

  中国—欧盟世贸项目首席世贸专家李仲周表示,外国一些政府采购市场如能向中国开放,中国企业会有大量机会,例如我国竞争力非常强的制造业。他举了一个例子说明中国加入GPA的必要性:前几年一家来自上海的中国对外承包服务公司对欧盟一些工程项目非常有兴趣,自身也具备竞争力,但由于不是GPA参加方的供应商,欧盟政府采购市场不对其开放,使这家公司只得与这次机会失之交臂。又譬如,美国有法律规定,联邦政府采购应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不过由于美国是GPA参加方,GPA规制范围内的政府采购贸易中,GPA的参加方不受此条法律限制,因而可以得到美国的国民待遇。

  中国如能加入GPA,即可在GPA参加方的政府采购市场上享受一定范围的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待遇。那么,面对市场潜力巨大的政府采购市场,中国企业如何熟练掌握GPA规则,从而逐鹿海外政府采购市场,问鼎众多合同呢?曾是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起草人之一的曹富国教授给出了以下7条建议。

  首先,政府采购市场是一个不同于私人采购市场的独特市场,政府采购市场是被规制的市场,企业需要熟悉相关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既包括国际法,例如GPA、欧盟采购指令等,也包括目标市场国或地区的法律。

  第二,相应的人才储备。由于政府采购市场上的需求模式、购买行为、市场营销十分独特,企业需要拥有能掌握MBA(工商管理硕士)、MPA(公共管理硕士)和JM(法律硕士)三类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同时,外语能力也是必需的。

  第三,努力发现更多的国际政府采购市场商机。GPA参加方常常集中发布信息,这个渠道很可能就是一些官方网站。实际上,集中发布采购合同信息常常是政府采购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要求。

  第四,注册成为供应商。企业可以登录相关网站,在线注册。

  第五,寻找合作伙伴以及设立代表处或分支机构。据欧盟委员会内部市场总司的霍尔姆奎斯特总司长介绍,近期一份分析欧盟采购市场的研究表明,欧盟政府采购市场上间接跨国投标的比例为30%,也就是说,有1/3的投标是外国公司通过当地子公司在当地进行的。可见,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可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第六,提高主动性。因为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市场影响很大,企业要为自己争取一个有利的政策法律外部环境,行业协会也需要为企业建立一个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的和可预期的市场环境而努力。

  第七,成为一个具有社会责任的企业。纳税、环保记录、劳工标准等等都可能有助于企业提升自己在政府心目中的形象。实际上,这通常是采购法律的要求。

  总体来看,政府采购市场是一个巨大的、独特的新兴市场。

  业内专家们一致认为,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中国的优势产业如能尽快熟悉GPA规则,积极准备,海外政府采购市场或许能成为中国企业的新增长点。 

    何为《政府采购协定》

  虽然世贸组织已经众人皆知,但GPA对很多人而言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GPA是世贸组织下辖的四个诸边协定之一,它是各成员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以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法律文件。GPA并不属于加入世贸组织所需签订的一揽子协定范围,世贸成员可自愿加入,同时,加入GPA也并不是成为世贸组织成员的必需条件。GPA只对参加方有效,其所确立的权利与义务并不适用于所有世贸组织成员。

  众所周知,政府及其附属公共事业部门历来是市场采购中最大宗的买家。GPA参加方政府采购中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工程都归GPA管辖。对于货物贸易,GPA使用的是一份排除性清单,即所有货物都包括在内,除了那些特别规定被排除的商品。GPA对服务的适用范围做出规定的则是一份肯定性列表清单,这些服务包括大多数类型的计算机服务、建筑服务、城市规划、工程服务、污水排放、垃圾处理等服务类型,大多数成员方也把会计、审计和账簿(以色列和日本除外)、管理咨询(日本和加拿大只将其中的部分内容纳入适用范围之内)、市场研究(加拿大除外)、广告(加拿大和韩国只将其中的部分内容纳入适用范围之内)、印刷和出版(以色列和加拿大除外,美国只适用于地方一级,韩国只将其中的部分内容纳入适用范围之内)纳入到服务贸易中。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达到一定金额的采购行为才属于GPA管辖范围。一般对中央政府机构而言,超过13万特别提款权(约合19万美元)的货物贸易、超过13万特别提款权的服务贸易和超过500万特别提款权的工程承包,才属GPA管辖。对于中央以下政府而言,这三项的门槛金额分别为20万、20万和500万特别提款权。对大多数参加方来说,门槛金额是相同的,但有时也有例外,比如日本和韩国的工程承包门槛金额都高达1500万特别提款权。

  GPA强调三个原则,一是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即各缔约方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者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者供应商而歧视国外产品或者供应商;二是公开性原则,即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三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即有关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如提供技术援助,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求。

  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前身)下的《政府采购协定》于1979年4月在日内瓦签订,1981年生效。1994年4月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了新的GPA,并于1996年1月1日生效,目前使用的GPA文本就是这一版本。2006年12月,GPA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不过这不是最终的文本,而是一个临时性的文本,据世贸组织秘书处参赞罗伯特·安德森估计,这个文本可能在今年年末得到批准。

  迄今为止,GPA已有40个缔约方。(小聪)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责任编辑:w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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