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11月6日表示,为保障食品安全,要借鉴处理“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的教训,在一些制度机制上进行改革创新,特别是建立巨额赔偿制度,加大对消费者的赔偿力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的赔偿制度还有待完善,虽然侵权责任法点出了“惩罚性赔偿”,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退一赔三”,但整体来看,更多可以理解为“补偿性”的赔偿,离“惩罚性”特别是“巨额”所体现出的惩罚性尚有距离。一些企业不知悔改、轻飘飘对待消费者,部分原因或在于此。
消费者只有“退一赔三”的权利,却无法获得巨额赔偿,也造成了一个维权怪圈,即由于维权动力不足,许多消费者倾向于私下调解,或者干脆忍气吞声,反而变相纵容了违法违规行为。当前,我国有近14亿人口,其中4亿多中等收入人群,消费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消费结构显著升级,正从数量型消费向质量型消费转变。如要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就必须向国际经验看齐,用最严谨的标准要求,提升食品安全质量,用最严格的监管理念,倒逼企业诚实守信。要知道,巨额赔偿的目的不仅是赔偿,而是要通过罚到痛处、罚到倾家荡产,让市场主体认识到监管是“动真格”,从而依法依规,积极应对。
与巨额赔偿相配套的另一项措施,是充分发挥好消委的作用,研究和推动巨额赔偿的集体诉讼。之前,即便要求“退一赔三”,也需消费者个人发起诉讼,可是消费者多而分散,精力也有限,很难组织起来。此种情况下,公益诉讼就应是个人维权的替代选择,其实施主体是消费者委员会,可发起集体诉讼,判决一经生效,就自动及于所有被侵权消费者,既节约司法资源,又能让不法商家付出应有的代价,何乐不为呢?
(摘自11月7日《南方日报》第02版《期待巨额赔偿制度早日落地》,作者:王庆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