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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对现货维权处理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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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维权 处理 启示 现货 损失 自行 承担 法律 投资者 参与)
  

  2017年8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最引人关注的一点是“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这一点在部分官方的讲话和我们以前的文章中也有倾向性的简单表述,但是如此明确的出现在金融领域法规中尚属首次。

 

 

从法律角度出发思考这一规定,其实是非常合理的。在现有法律规定下认定非法的活动,法律一经公布生效,任何国民都被认定为知晓法律,既然选择了参与,肯定是有巨大的利益诱惑让自己冒着违法的风险,违法所得所失都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集资虽然与现货是完全不同性质的事件,但是处理方式的法律思维是可以参照的。同时,为了避免部分读者的误解,在此进一步强调法律思维的引用和汲取并不意味着集资和现货可以被混淆为同一法律性质和地位,而是本条规定对于纠正部分人群错误心态的精神可取。

现在现货行业引发维权的原因大概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交易场所确为黑平台,没省级批文或造数据等;

2、会员代理肆意妄为,虚假宣传、保证盈利、指示喊单或代客理财等;

3、亏钱了。

投资者不能存在什么都不管,坐等生财的心态,在入场交易前应当本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考察交易场所的资质和交易模式,综合评估是否有能力参与到金融市场的激烈搏杀中并且不致血本无归,一切可能获利的行为都伴随着风险,需要一定的技术和清醒的头脑。任何智力健全、精神正常的成年人,都应当首先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假如投资者认为其参与的交易平台是非法的,那么就不应该入场,一旦入场就代表投资者为了获利可能性而参与非法活动,不单单是亏损,投入的本金是否也应当被收缴?

假如投资者认为其参与的交易平台是合法的,存在会员代理违规违法甚至以犯罪形式展业的情形,那么可以遵照法律规定采取诉讼、报案等方式维权,当然必须要为自己的请求事项充分举证,该承担责任的,在法律面前定然无法逃避。

在我们了解的部分客诉案件中,投资者(有可能存在维权团体的组织)蜂拥而至到政府门口,或者守在公安机关办公场所,要求严肃处理、赔偿损失,给原本就不富足的公共行政司法资源造成了重大压力,至于如何严肃处理结果除了被控告人和公安机关以外基本无人关注,反而索要亏损耗费了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绝大的时间和精力。更有甚者,有的投资者做过三四个平台,赚了放腰包,亏了做投诉。我们也曾私下场合询问:啥证据都没有,唯一的理由就是模式违法,但你们作为依据的文件早就有了,那现在为什么还要参与,开户的时候没想过吗?答复是坚定的:我是普通老百姓,不懂这个,亏了他就要赔,政府是保护我们的。

对于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行业,假如投资者可以借助或者逼迫利用政府公权力回收本金并且养成这种思路模式和现实习惯,那么经济市场将充斥着不负责任的投资行为,蔓延出更多更严重的悲剧。所以,我们为本条规定以及其代表的法律精神和社会价值点赞。



 

来源:搜狐 责任编辑:孙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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