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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生案件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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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维权 如何 案件 民生 云南 法院 赔偿 合同 张某 公司)
  

背景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下行、经济增长放缓的影响,经济领域的民生矛盾纠纷转化为民商事案件大量涌入人民法院,全省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激增,2016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达近30万件。

 

本报美编 张维麟 画

  

  话题

  商品房逾期未交付如何维权?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民间借贷中哪些部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民生案件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以此指导各级法院及时妥善审理相关涉民生案件,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并推动各民生领域中的当事人合法、合理地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开发商未按期交房 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

  随着房产交易愈加频繁,房屋买卖纠纷也越来越多。在发布的十大案例中,涉及商品房的案件就有4个,其中,逾期未按时交付房屋、景观及绿地面积不足、物业私下出租小区外墙广告位等引起了较高关注。

  张某在大理购买了云南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两套商品房,双方于2015年1月14日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开发商于2015年10月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张某,同时约定逾期30天后,张某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购房款。而直到2016年5月,开发商也未交房。

  于是张某向大理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由云南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最终法院判定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赔偿违约金和损失6万元。

  在买房过程中,除了逾期未交房,实际房屋与广告宣传不符的情况也很普遍。曲靖市民钱某就遇到了这样一件事。

  2013年3月6日,钱某花了40万元从曲靖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西分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住宅。接房后,泸西县测绘管理站对楼盘进行测绘,最终显示绿地面积实测为6936.34平方米,而早前该公司向钱某发放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上明确载明绿地面积为10666平方米。这不是虚假宣传么?于是,钱某以涉案商品房的中心景观和绿地面积不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4万余元。

  法院最终判定,曲靖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西分公司广告上的宣传不实,误导购房者购买房屋,使购房者利益受损,判令该公司向钱某赔偿损失2万余元。

  而在另一个案件中,物业公司将广发大厦西面墙体广告牌位租了出去,并收取了广告费,广发大厦业主委员会起诉请求判定物业公司返还所收取的30万元广告费。法院认为,物业的屋顶、外墙等基本结构部分系共有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遂判令该物业公司返还广告费20余万元。

  对于房屋买卖案件,省高院民事审判庭一庭庭长赵锐介绍,开发商未按约定期限交付商品房,符合约定解除条件的,购房者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广告宣传资料中的说明内容,若存在虚假宣传情形,开发商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他提醒,群众在买房时,一定要详细了解企业的资质,仔细阅读购房合同中的条款,如有疑问应尽量约定清楚,如发生违约情况要及时维权。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单位担更多赔偿责任

  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就能逃避责任?答案是否定的,来看这个案例。

  李某于2014年10月20日入职普洱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9月28日他主动提出辞职,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李某提出劳动仲裁,思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公司支付李某双倍工资31000元、经济补偿金3100元、加班费2137元及补缴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的社会保险。普洱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李某双倍工资,外加3000余元的经济补偿。

  省高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尹波分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但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承担法定的经济赔偿责任。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只会增加企业的赔偿责任。

  当前,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受到普遍关注。工伤保险待遇作为高危职业劳动者的保护伞,也引起了诸多纠纷。

  清洁工张某工作期间被车撞伤,经鉴定为因工十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当时,用工单位并没有为张某购买工伤保险。后张某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定其单位向张某支付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费用4万余元。

  法官分析,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如果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可以同时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坏赔偿。

  而在另外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刘某因工作时横穿马路被撞身亡。公司为他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但他的行为属于违章作业,保险公司原本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但因为保险公司对承保明细表中关于“被保险人须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如违章作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部分并未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故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法院最终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60万元。

  尹波解释,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义务及明确说明义务的,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他提醒,购买保险时一定要看清楚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做好解释工作,减少纠纷。

  加强民生审判工作 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

  本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中,除以上几类外,还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物业公共区域权利主体的认定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等。总体看来,民生案件具有案件涉及面广、类型多、数量逐年增长等特点。

  省高院副院长向凯介绍,针对这些特点,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全省各级法院将加强对民生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精细化管理,强化案件质量意识和审限意识,提升民生案件审判质效,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云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开通民生案件“绿色通道”,进一步便民利民。通过全省法院已经建立的诉讼服务“绿色通道”,优先为涉民生案件立案、调解、审理、执行,完善消费、物业、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诉调对接机制,力促当事人和解。

  ——推进司法公开,确保阳光司法。充分利用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开展民生案件庭审直播工作,选择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有利法制宣传教育的民生案件开展庭审直播,做好民生案件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工作。

  ——开展巡回办案,方便群众诉讼。合理设置巡回办案点与诉讼服务点,形成以人民法庭为点、车载流动法庭为线、基层法院为面,“点线面”相结合、全覆盖的司法服务网络,将巡回审判与和谐共建、审务进社区活动相结合,通过定期不定期巡回立案、开庭、调解和执行,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稳定一方”的作用。(记者 尹瑞峰)


 

来源:云南日报 责任编辑: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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