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于2014年10月9日入职某某公司,担任业务员一职,并正常工作至2017年2月24日。何某于2017年2月17日请假去医院产检,医院根据产检情况要其住院,其于2017年2月23日出院返岗上班,其已将上述情况告知告知公司。2017年2月24日,公司董某某向何某发送微信消息,内容为:“小何,下周你就不用来工作啦,工作也没什么要交接的,你先在家好好休息,等方便时再来收拾东西吧。工资我周一转给你。我很忙,心更累。”小何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某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裁决某某公司支付何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000元。
某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某某公司主张是董某某电话通知何某解除劳动关系,解除事由为旷工和工作失误造成损失,但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为某某公司无故解除何某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律师认为: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关系违法与否承担举证责任。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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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宪辉
来源:民生情报站 责任编辑:孙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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