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一汽车美容店被人毁坏,损失较大。警方介入调查后,店主以为有个说法了,不料得到的答复是:不予立案。店主对此颇为不解,有关部门鉴定的物品损失有16万多元,警方缘何不立案呢?警方称,破坏商铺一方“没有恶意打砸商铺的主观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且此事是由于合同纠纷引发的,建议到法院起诉
意外
租赁期内商铺被要求交回
2009年10月8日,河池的商先生与南宁市一家房产开发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下该公司滨河路1-1号的商铺,用作汽车美容店。租赁期为2009年10月8日起至2014年10月7日止。今年2月,该公司以所出租的商铺已售出为由拒收租金,称已有业主购买这间商铺。买主刘女士也以新业主的身份,要求商先生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今年2月27日,我向开发商提交告知函,指出对方在未告知我的情况下,就将商铺卖给刘女士,刘要求解除合同是违法的。”商先生说,次日,开发商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他10天内退出商铺。3月7日,刘女士则去函物业公司,要求对方停水停电。不久,物业公司即照办。“3月14日,刘女士又让我在4天内搬离并交回铺面。我认为租赁期未到,对她的要求不予理会”。
来源: 广西新闻网 责任编辑: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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