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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卖楼方可赢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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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88088.com 2008-03-07   中国温州商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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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诚信 开发商 合同 定金 企业 签订 小区 买卖 项目 商品房)
  

  上周,本报主办的“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之房企诚信与消费服务发展绿皮书暨诚信企业评选”正式拉开了3月诚信服务月的序幕。200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周年,面对这一历史契机下的新挑战,诚信企业该如何履行企业责任回馈社会,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再次高速前进,成为今年楼市关注的重点。为此,我们在3月这个贯穿着责任主题的服务月中,将地产商的诚信问题一一进行剖析。本期我们将围绕“诚信卖楼”这一话题,将部分地产商非诚信卖楼的现状进行揭露。

  现状1

  囤积房源等待升价

  早在半年前就拿到了商品房预售证,整个外立面也呈现于市,但就是迟迟不公开发售;新组团一直处于登记咨询阶段……不少楼盘都以种种理由推迟开盘:样板房没有做好、售楼部还在装修、阴历七月不适宜开盘等等。见到日益上涨的楼价,发展商就囤积货源以便日后卖价更高。

  尽管建设部出台了预售证拿到10天后必须卖楼的政策,但从目前市场上来看,该政策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囤积房源以待合适的时机销售仍不在少数。建设部副部长齐骥日前指出,今后,建设部将继续加大力度,查处不诚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让他们付出代价,直至清出房地产市场。齐骥表示,去年下半年以来,主要城市房价持续上涨,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供需结构不平衡、政策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也与部分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有直接关系。因此,要强化房地产企业的社会责任。他指出,企业要生存发展就必须诚信经营,履行好社会责任。

  齐骥还表示,建设部将积极探索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开发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那些依法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创造条件,使这些企业做大做强。

  现状2

  收费藏猫腻诱骗交易

  在商品房买卖交易中,收费问题成为了另一大容易隐藏玄机的环节。部分楼盘明码标价工作过于简单,未按照明码标价的格式制作。有的只在购房合同范本及有关说明书中载有商品房价格,未制作公示价目表;有的楼盘虽然设有“收费项目明细表”,但标示项目简单,没有项目明细、项目标准和收费依据,也没有标示监制机关、投诉举报电话、企业物价员等。此外,有部分房地产企业在交易时,不逐一标明收费项目的性质,将自愿选择项目和强制服务项目混在一起,把自愿选择项目转为强制服务项目并收费,譬如权证综合服务费、综合费、确权办证费等;将自愿选择的“代收代支”装修余泥清运费,通过强制约定“统一清运,不作退回”等,将该项目变相为强制性收费。

  专业人士认为,买房将经历从签订购房合同到办理入住以及到办理房屋产权证等几个不同阶段,在每个阶段购房者该如何办理手续,以及在这些阶段是否需要花钱及花多少钱,买房的消费者都应该了解清楚。

  现状3

  有意隐瞒小区规划

  近年来,置业者在买房过程中上当受骗的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在规划方面,一旦出现开发商有意隐瞒小区规划,或是小区附近出现重大市政规划项目,都可能会给小区住户生活带来影响,甚至导致物业大幅贬值。

  消费者张女士去年购买了一套房子。买房时,售楼处的工作人员告诉她选的房屋正面是小区绿化带。当时,小区正在施工,张女士想进去看房,被施工人员拒绝。今年春节过后,小区基本建成,这时张女士才看到她所购房屋的单元楼下是两个变电站。“如果知道有变电站就肯定不买了。”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开发商登载、派送售楼广告,应视为要约邀请,一旦业主向开发商发出购买意愿即为要约,开发商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双方买卖关系成立,此时,即便售楼广告中的内容未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进行表述,售楼广告的内容也构成了开发商的承诺内容,以合同条款形式存在。如果开发商没有履行广告承诺的事项,就构成了合同上的违约。因此,消费者在买楼前要先查看小区内外的规划情况;另外,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是比较专业的工作,买房签约时最好能向专业人员进行咨询,签订好合同,为自己未来的家奠定好基础。

  现状4

  楼价涨后不认定金

  交了30万元定金认购的房子,却迟迟签不了合同,拖了近两年后,买主突然发现开发商已将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而此时的房价比开始认购时每平方米上涨了3000余元。因怀疑开发商因房子涨价故意违约,购房者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无独有偶,一购房者交了2万元认购金,说好6000元/平方米的房价,开盘时遭遇开发商涨价要卖7000元……

  根据相关规定,商品房认购书中的购房定金,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立约定金,给付定金一方,即购房人,如不按认购书上约定的时间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无权从开发商处收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即开发商,如不按认购书上约定的时间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或者不履行合同生效条件的,则须向购房人双倍返还定金。

  同时,按照《审理商品房司法解释》规定,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是因为不可抗力,或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势的变化等等原因所造成,则可认定非因一方原因,而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造成本约的无法签订,双方对此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应将定金原额返还,而不应适用定金罚则。除此之外,因一方原因违约的,应适用定金罚则。所以说,如果发展商为了涨价而违约,买家有权提出赔偿。

 


 

来源:信息时报 责任编辑:郑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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