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 账户: 密码: >>视频商会 自助建站区
温州模式  |  温州商帮  |  政府招商  |  诚信联盟  |  供求大全  |  法律维权  |  财经纵横  |  管理之道  |  礼仪社交
温州商会  |  温州品牌  |  走进温州  |  商户家园  |  库存特价  |  商经新闻  |  招标采购  |  创业天地  |  衣食住行
当前位置:首页 > 创业天地 > 热点透视 > 正文
救助基金可垫付交通事故抢救费
http://www.88088.com   中国温州商会网
浏览方式 [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关键词:交通事故 基金 救助 费用 抢救 管理机构 应当 道路 规定)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日前出台,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 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 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按规定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医疗机构 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 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 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 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办法》还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山晨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 关 链 接
·中国两极收入差距升至23倍
·270公里收费检查关卡十几个
·传上海高层不满钓鱼执法事件调查结论
·国家基本药物指导价正式实行
·西安出台规定禁止垃圾箱内捡废品
·“小费转正”等于鼓励揩油
·广东小镇年售洋垃圾服装亿件
·浙江拟立法放开在校教师有偿家教引争议
相 关 评 论     >>全部评论
  发 表 评 论
用户名: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热点招商
日本脱糖电饭煲
富氢电解水元素杯
医用级别不锈钢筷
 
商务资讯
休闲生活
 温州商会会员团购中心
     
  COPYRIGHT © 2000-2013 中国温州商会网 版权所有 保留所有权  
国内客服电话:400-822-8182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0408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