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5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随后,与新《条例》配套并与金融期货推出相关的若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陆续出台。目前,以《条例》为核心,以证监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体,并通过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期货业协会的若干规则细则予以体现落实的期货市场法规制度体系已经建立并日臻完善,我国期货市场规范发展进入新阶段。
一、《条例》突出了客户资产保护等风险控制主要内容
《条例》充实了有关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和监督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基础风险预警和管理体系。一是规定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设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该机构对期货市场保证金安全实施每日稽核、严密监控,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客户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遵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二是规定了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 新《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除了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了客户要求支付可用资金,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外,严禁挪作他用。三是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防范不可预见的风险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建立投资者利益补偿机制。
《条例》根据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现状,确认了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地位,对期货业务实施许可证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
《条例》对商业银行等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机构规定了其必须具有期货结算业务资格,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另外,新《条例》对1999年出台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做了重要修改,扩大了适用范围,将金融期货、期权交易纳入调整范围,为推出金融期货提供了法律基础,并明确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市场由证监会统一监管;对交易结算制度进行了创新,规定交易所可以采用分级结算制度;适当扩大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在原有的经纪业务基础上增加了境外期货经纪业务和投资咨询业务;丰富了监管的措施和手段,加强自律管理,规定了期货业协会的地位和职能。
二、《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全球经济持续稳步增长,金融市场动荡剧烈,是期货等风险管理市场发展的良好时期。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加速,金融领域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对外开放需求日益扩大,是发展我国期货市场的历史机遇。与此同时,我国期货市场在市场各方的不懈努力下,发展基础不断夯实,风险控制能力逐步提高,期货市场具备了进一步发展的客观基础和内在要求。
《条例》的适时颁布对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建设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新《条例》第一次从法律层面对金融期货作了明确定位,股指期货作为我国即将推出的第一个金融衍生品,新《条例》从制度层面为股指期货的推出清除了“路障”。
针对期货市场发展的新要求,新《条例》确立了一系列市场风险控制办法,包括建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设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建立投资者利益补偿机制等。
另外,新《条例》也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期货市场参与主体的限制。考虑到金融期货推出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成为重要的市场参与者,新《条例》放宽主体限制,这将引发期货业向整个金融业的不断融入。
三、切实加强保证金监控的各项工作,不断完善期货保证金存管法律法规体系
自从2006年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正式成立以来,期货市场客户资金存管工作得到不断规范和加强,监控中心认真履行“电子眼”职能,及时发现保证金风险隐患, 期货投资者还可直接登录监控中心网站查询自己的交易和资金状况,这样监控中心查询服务系统代替期货公司履行通知客户结算情况的义务。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依法成立和依法运行,保护了客户资产,推动了市场平稳运行。
《条例》确立了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作为中国期货市场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地位和作用,而在新《条例》的相关配套规则---《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则对客户资产保护有比较详细的规定。《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不但规定了客户保证金应当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相互独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责任编辑:刘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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