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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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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998 证券简称:九州通(600998,股吧)公告编号:临2014-011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212号)的核准,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189,100,815股新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1.0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81,999,973.15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61,884,414.39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3月11日全部到账,并经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14)010021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东吴证券(601555,股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订了《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工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止 2014年3月11日,专户余额为2,065,349,973.15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亿陆仟伍佰叁拾肆万玖仟玖佰柒拾叁元壹角伍分)。该专户仅用于本次非公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工商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吴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吴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工商银行应当配合东吴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吴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东吴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阮金阳、冯颂可以随时到工商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工商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工商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吴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工商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工商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吴证券。工商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及时通知东吴证券,工商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吴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吴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吴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工商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相关要求向公司、工商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工商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吴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吴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吴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东吴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东吴证券发现公司、工商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工商银行、东吴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吴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998 证券简称:九州通 公告编号:临2014-010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发行数量和价格

  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189,100,815.00股

  发行价格:11.01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2,081,999,973.15元

  2、发行对象认购的数量、限售期

  序号

  发行对象

  发行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云南白药(000538,股吧)控股有限公司

  27,247,956

  36

  2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80,108,991

  36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5,413,260

  36

  4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6,330,608

  36

  合计

  189,100,815

  3、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4年3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云南白药控股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该部分新增股份预计可流通时间为2017年3月1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4、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3年8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201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3、2013年11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14年1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请。

  5、2014年2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12号文《关于核准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了公司本次发行。

  (二)本次发行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股票数量:189,100,815.00股

  3、股票面值:人民币1.00元

  4、发行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1.01元/股,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均价的90%。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3年8月14日。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081,999,973.15元

  6、发行费用:人民币20,115,558.76元

  7、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061,884,414.39元

  8、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1)2014年3月10日,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确认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081,999,973.15元全额汇入东吴证券为本次发行设立的专用账户,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14)010020号验资报告。

  (2)2014年3月11日,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众环验字(2014)010021号验资报告,确认扣除保荐费和承销费的募集资金金额到账。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4年3月11日,本公司共计募集人民币2,081,999,973.15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20,115,558.7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61,884,414.39元。

  2、股份登记情况

  2014年3月14日,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权登记托管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意见

  东吴证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九州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投向等各个方面均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及定价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发行人律师意见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数量及认购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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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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