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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商人投资效益谁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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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效益 保障 伤心 商人 温州 公司 城南 股东 有限公司 股权)
  

  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温州商人的合法权益却没能受到保护。

  1998年北京诚南城商贸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诚南城大厦,建设大厦期间资金耗竭,大厦无法顺利完工开业,故诚南城公司股东大会上商议抛出5%股份为代价向社会借款500万元。温州商人万岩标、黄泽华接受北京诚南城商贸有限公司的条件,接受他们以“抛股借款”方式而出借100万元人民币,双方明确了此借款一年归还并按银行利率计取利息,同时再获得北京诚南城商贸有限公司1%股权,城南诚公司各大股东在此股权证明书上签字并盖上诚南城公司公章。大厦经过重新操作后,顺利开业了,但是经营不尽人意。

  次年,诚南城公司并没有履约按时归还借款,两温州商人多次督促还款并要求做股权工商登记,但诚南城公司领导以经营状况推托,事情一搁几年却没有结果。大家都知道温州民间借款利率向来都远高于银行借款利率,两投资商人无法继续接受由利率产生的亏损,最终于第三年诚南城公司才给予解决,但至此已经亏损严重。

  不同的两种利率的利息差额使他们无辜蒙上了巨额的亏损,但是损失更大的是所获得1%股份被诚南城公司吞并了,理由是缺少工商登记,当初公司出具的股权证明书怎么也不被人承认了,难道1%的股份就这样凭空就消失了吗?

  两投资商人再只能诉诚南城商贸公司,要求归还1%股权确认股东资格,经北京二中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06770号终审判决确认:“上诉人应享有城南诚公司1%的股权,但由于城南诚公司的原股东已将包含二上诉人1%股权的所有股权份额转让给了其他新股东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故二上诉人不能持有该部分股权,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要求确认股东资格无效后,于是再一次上诉诚南城商贸有限公司及相关股东,要求赔偿,但结果是北京二中院下达(2006)二中民初字第15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不用返还万岩标、黄泽华城南诚公司1%股权,2、城南诚公司1%股权的价值为1万元,万岩标、黄泽华损失为1万元。诚南城1%股份价值为1万元从何而来? 判决的依据居然是诚南城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的1%。

  这样一个意想不到的结果,让温州投资商人只能选择继续上诉到北京市高院,并申请对诚南城公司审计与评估,同时提供了诚南城公司的相关的财务资料证据,本案已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那我们温州商人的投资效益谁究还能为我们来保障?

  提供的证据为何又变得毫无效力了?谁还能看到真实的存在?

  证据证明上市公司违法“关联交易”,违法侵吞国有财产及万岩标、黄泽华的股权,违法不进行信息披露。

  工商登记显示,北京城南诚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城南诚公司)是由兴山兴发建设有限公司和北京市环球橡胶厂1997年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前者占股本80%,后者占股本20%。1999年元月29日兴山兴发建设有限公司将持有股份中的68.7%的股权分别转让给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7.1%(股东授权代表为杨学武,以下简称兴发化工)、北京市环球橡胶厂3%(代表为宋光明),龙光电器集团有限公司14%(代表为魏云冰),湖北东方实业有限公司(代表为张廷竹)8%,黄希法8.3%,胡锦乐8.3%。兴发化工利用其在城南诚公司的控股地位及实际控制人身份,进行“关联”交易,将前述7股东的股权全部以1万元/股的“平价”转至其股东“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含其全资子公司宜昌市国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这一切均是在2002年6月至2003年12月完成,这有城南诚公司出具的书面为凭,使得城南诚公司全部由兴发化工实际控制,而后于2007年兴发化工集团(兴发化工的发起人)收购了“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含其全资子公司宜昌市国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城南诚公司的股份(工商登记是90%),这样兴发化工就完成了侵吞过程。

  兴发化工作为上市公司对上述交易,在其公布的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均没有见到上述信息。

  上市公司(含其股东)不但进行关联交易且制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

  1999年元月29日兴发化工掌控城南诚公司,与其他股东一起进行了前述的“抛股借款”,其没有依法公布相关信息及进行相关交更登记,而是把相关资料均隐藏或者隐瞒起来,而后又利用关联交易于2002年6月使其股东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受让兴发化工、龙光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东方实业有限公司、黄希法在城南诚公司的股份,至此兴发化工通过其股东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完全控制了城南诚公司,工商登记持股57.4%,半年后,胡锦乐于2003年元月转让股权给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湖北兴山兴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29日将股份转让给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这样兴发化工通过其股东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占有了2/3强的股份,工商登记为77%,前述所有转让款及其他隐名款项全部是城南诚公司支付,受让人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含兴发化工)分文没有支付,严重侵害了国家及相关股东的合法权益,但兴发化工及其股东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就是不公布相关信息,处处造假,使得公众及相关股东的权益没有得到维护。

  2003年7月30日兴发化工又通过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采取低价处分国有资产的方式,使城南诚公司受让国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9961.17平方米,价格为:6606万元,双方计价的依据是一年多前失效的市场评估价(非国有资产管理部分组织)价格,而2003年7月30日北京南三环的地价比2002年6月24日(所谓的评估计价日)已经翻了几翻,明显的低价处理优良国有资产。

  非法处分国有资产的事实非常具体明确,不但没有依法评估,更没有经过政府批准,也未见到挂牌,只见到一份书面协议,这是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最能说明问题的就是2003年年底年检报告,显示城南诚公司的总资产为52434.81万元,净资产为30638万元,城南诚公司的资产主要就是城南诚大厦(含土地使用权)。

  而2003年12月5日以土地所有作为投资占城南诚公司23%的股权的北京市环球橡胶厂,在总资产52434.81万元,净资产为30638万元的前提下,具然以1股1万元的平价转让给了宜昌市国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而就是这个23万元也是城南诚公司支付的,相当于北京环球橡厂转让股权,而其他隐藏的条件款项,亦是由城南诚公司支付。

  城南诚公司的年检报告显示:1999年至2002年总资产分别约为:1.5亿,1.6亿,1.8亿,2.07亿,净资产基本为100万元。2003年度至2004年度年检报告显示:总资产分别约为5.24亿,5.35亿;净资产分别约为3.0638亿,3.39亿,而2005年度至2006年度年检报告显示:总资产分别约为2.2181亿,1.9642亿;净资产分别约为1417万元,3218万元。

  而北京市的房地产价值自1999年是一路高歌,而城南城公司1999年至2002年的总资产却无变化,净资产亦是如此,而2003年度的年检报告稍显得真实可靠一些,而兴发化工及其股东具然说是为了“好看”,其明目张胆的造假报告可见一斑,完全把《刑法》第161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两温州投资商人一直争取却未能有个理想的结果,而这一切是否要社会各界更多的关注呢?

 


 

来源: 责任编辑:赵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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